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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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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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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7 15:40:13
  •   在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比,前者不适用于优先顺序原则,负担行为的效力不以行为人有无处分权为有效要件;而处分行为有优先顺序的适用问题,且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作为核心效力要件。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立法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模式具有密切的联系。   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担保就买卖之标的物或权利,第三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第三人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一般有五种:   (一)权利全部属于第三人(出卖他人之物)   (二)权利部分属于第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   (三)权利受第三人限制(出卖租赁物、出卖抵押物)   (四)以债权或其他权利作为买卖标的,权利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不存在。
         (五)有价证券因公示催告而无效   这五种权利瑕疵的产生,其前四种是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行为引起的。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有事实上的无权处分和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这里指法律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与处分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这里会让人产生疑问,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何关系?   依据物权法理论,无权处分会引起行为效力待定的后果。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事后得到他人追认的,无权处分转化成有权处分,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无权处分人未经权利人追认,其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
      因此,无权处分出卖人仍应履行其应负的义务, 包括权利无瑕疵的担保义务。若未履行,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6]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取此法模式。

    青***

    2018-05-17 15: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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