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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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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有哪些?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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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2 10:01:11
  •   一般来说,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引起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这是最普通意义上的概念,但对于它的适用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分离主义立法如德国民法中才可以用这个概念,在意思主义立法如法国民法中就不可以用它,否则就“脱离语境”。
      这反映了现代语言学对法学的影响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为了要跳出某个制度的框架,不可避免的要对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那为什么不可以通用某些概念呢?如果任何概念都严格的限定在特定的制度中使用,那么还怎样进行比较呢?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学术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看清生活事实及其规范需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有时候确实需要把某些语词从原有的语境中提升出来,作为中介,以进行交流或比较。
      但是在法学领域,由于各国立法例存在很多差别,学者的认识和主张又各各不同,造成有些词的含义模糊不清,这时就要特别小心地去界定概念。比如说前述的物权行为这个概念,若是从现实的层面上说,法国法上存在物权是没有疑问的,那就必有物权的变动,如果把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称为物权行为,又怎么能否认法国法上存在物权行为呢?但是如果从法国法的具体规范出发,我们看到:在这种立法例下,一个法律行为,除有特别情形外,即可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之双重效果,也就是说,发生债权之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两者合一,并无区别。
      既然两者合一,还有没有必要说明彼此的存在?这确实值得怀疑,更何况“两者合一”的说法已经是基于局外人的立场。但是为了能继续讨论下去,有必要坚持物权行为最一般的意义。 。

    折***

    2018-01-22 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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