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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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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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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3 18:49:51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是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其支付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至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以待岗的形式故意减少劳动者的报酬;第二、如果用人你单位是国有企业,仍然需要支付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办发[1996]33号)明确规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张***

    2018-03-03 18: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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