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期间的赠与是否有效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即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返还的范围,不问赠与物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与肖像,但已消耗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
答:夫妻房屋赠与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因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夫妻签订房屋赠与协议,表明一方愿意赠与房屋,另一方愿意接受房屋; 2。为了保证夫妻房屋赠与协议的...详情>>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