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提前三十天辞工,到期不能走,非要等厂里招到人才能走,否则不给工资,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招工不是你的事
这是非法要求,可以拒绝。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你想辞职,只需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你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上签名〕,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继续上班满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辞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如果你依法履行了辞职程序,用人单位违法不给你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让你走,你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如果你对仲裁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打官司(《劳动合同法》第77条)。
答:只要提前三十天辞职的,劳动者到期后可以自行离开。如果用人单位扣押之间档案之类的,可以到劳动局控告。详情>>
答:酸牛奶是用鲜牛奶通过特殊细菌发酵制成的,牛奶经酸化后,酪蛋白凝块变小,并且可使胃内酸性增高,对于宝宝的消化吸收很有帮助,宝宝适量食用酸牛奶是有好处的。需要注意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