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一种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中之一种,但由于其具有扣押他人财物、限制他人自由之性质,一般于传统民法上均有严格限制,于我民法无明文规定,只存在于理论层面以及司法实践当中。 一般认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而且必须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台湾“民法典”151条)。而王泽鉴更进一步解释依151条规定,拘束他人自由或他人财物者,应即向法院声请处理,此系公力救济原则的要求。 我有疑问,我国理论上,或曰司法考试中一般认为自助行为是否以“拘束他人自由或他人财物者,应即向法院声请处理”为必要呢?另外一个人的车被偷,他于数日过后在街上发现某人正驾使自己之汽车,于是前去要回,那人不肯,于是他把那人痛打一顿,把车抢回,这能否谓之“自助行为”?因为这似乎超出了拘束他人自由的范围,还损害了他人的健康权。
自助行为,是说当出现了紧急情况,公力救济来不及,由自助人处己的能力实施自救的行为,这个行为要有个度,也就是不能无限制地行为。另外,自救行为应该是在正在发生的需要公力救济而不能的场合,一旦不在这个正在发生的阶段,自力救济应该没有了基础。即便如你所说,自行车被偷,数日后发现,也只能通过报案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取回,比如说扭送有关机关,经查实后才能取回你的自行车。而如果擅自行动,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比如,强行取回时致人伤害,有可能触犯法律,而把人痛打一顿,更是侵权了,若把人打伤了,不但要破费,严重的也可能触犯法律。
答:海旋,民法的自助行为在民法中的定性和定位问题相对来讲并不成熟,我个人认为一方面可能跟国家对于自助行为所具有的私人执法的特点保持高度的警惕有关系,另一方面自然也和...详情>>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