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主办城市的遴选原则有哪些?
奥运会主办城市的遴选原则有哪些?
(1) 遴选主办城市是国际奥委会的独特权力。 (2) 只有申办资格经本国奥委会批准的城市方可申请举办奥林匹 克运动会。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请须由有关城市的政府在取得国家 奥委会同意后向国际奥委会提出。该城市政府和该国家奥委会必须确保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使国际奥委会满意并符合其要求的条件。
如果一 个国家有几个城市同时要求举办同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则由国家奥委 会决定提名哪个城市参加遴选。 (3) 候选城市资格经国家奥委会批准,将受国际奥委会相关规则 的约束。 (4) 如果一个城市没有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由所在国政府签署 的文件,向国际奥委会保证该国家将尊重《奥林匹克宪章》,则奥林匹 克运动会的举办权将不被授予该城市。
(5) 任何申请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城市必须以书面形式保证尊 重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颁布的申办城市条件,以及管辖奥林匹克运动 会比赛项目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制置的技术标准。国际奥委会执行 委员会应确定举办城市遵循的申办程序。 (6) 申办城市应提出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资金保证。
这种保证可以由城市本身,地方、地区或全国性的公共团体,国家或其 他第三方提供。在决定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的国际奥委会全会召开 前至少6个月,国际奥委会须公布所要求资金保证的性质、形式和确切 内容。 (7) 对主办城市的遴选应在一个没有申办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 城市的国家进行,在充分考虑了申办城市评估委员会的报告后决定。
除 特殊情况外,遴选工作必须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行前7年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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