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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允许行政同意的证据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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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允许行政同意的证据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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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04 12:01:55
      案例分析:甲、乙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某市两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 公司。201年5月,两家公司先后向某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在市中心某宗土地上建高层建筑。同年6月,某市国土资源局 将这块地皮批给了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乙公司施工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合法为由驳回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己比甲公司更符合审批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没 有听取其公司陈述的主张和解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得知自己有听证权利后的五日内,以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听证,但市国 土资源局仍没有举行听证会。于是,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述权是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对取得许可的理由、 依据、事实进行说明,陈述自己主张和要求的权利。申辩权是当事 人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盛事人获得审批的理由、事实、问题进行解释、澄清、 辩解的权利。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行政机关应尊重并正确对待,不能随意剥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允许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也未依法举行听证会所形成的证据不能 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本案中,某国土资源局没有听取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陈述和申 辩,也没有依法举行关于此行政许可的听证会,在此情况下形成的 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将不会被法院所采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h***

    2017-02-04 1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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