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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派员工去子公司工作,员工不愿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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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派员工去子公司工作,员工不愿意的问题

总公司派员工去子公司工作,员工不愿意,总公司便不给他们安排工作,员工没有办法就不去上班,等过了一定的时间,总公司就解除和他们的劳动合同。总公司这样做是否妥当?
员工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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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

    2006-05-24 08:57:15
  •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w***

    2006-05-24 08:57:15

  • 2006-05-09 18:40:32
  • 张松柏律师回答太笼统.关键看劳动合同有无这方面的约定.

    正***

    2006-05-09 1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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