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这合同能签吗?这样的薪酬福利计算方式合法吗?
我们是一家大型股份制商业集团的职工,该集团前身是国有商业企业,现属下拥有子公司、分公司14个。 我们原来一直在我们集团属下的全资子公司**百货广场工作,并与我们集团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集团是独立法人,而**百货广场不具独立法人身份)我们在我们集团的工龄最长的有23年,最短的也有13年。 今年9月,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我们被分流到我们集团属下的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量贩连锁公司是由我们集团和**商贸控股集团共同出资组建的) 本月,**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要求和我们在一周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第八条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将乙方调入集团及属下其他企业实体工作时,本合同即时解除,甲方毋须给予经济补偿。同时乙方将根据母集团公司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虽然合同也是无固定期限的,但**量贩公司每当在计算半年,年终,节假日等奖金福利时,会按照量贩工龄不同来发放。如果这样算我们的量贩工龄只有2个月,这就意味着我们虽然和原量贩公司员工一样在同一家集团工作多年,但在收入上却有较大差异,而如果我们在原来的子公司**百货广场薪酬福利是不受工龄影响的, 我们的疑问有三点: 1,既然是母子公司,母公司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们已经与母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合同有必要重新签吗? 2,我们知道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是有区别的,合同中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如何理解,是否应该明确为“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这样的薪酬福利计算方法合法吗? 说实话,我们一直都是为企业发展和建设努力工作,服务行业薪酬不高,我们把青春都奉献在了这里,到头来如果本企业工龄都没有保障,想想真的是。。。 这合同能签吗?如果签,我们要注意什么? 各位老师,请一定帮帮我们,万分感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所以,你们被分流到我们集团属下的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单位要求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们的权拒绝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关于你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参考: 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务系统也应相互独立,所以,员工从母公司调到子公司工作时,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的。 2、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工龄连续计算”是指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所以你调入**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后的工龄应当包括你在**百货广场的工龄,福利待遇也应与之相当,可不必担心。
是的,北方狼用简单的话分析的很详细,是要那们做的。
这合同可以拒签,我比较同意北方狼的说法。 因为是母子公司,虽然在子公司报到上班两个月,但我们从未脱离过母公司。 如果tjz2202学弟所理解的根据9月18日最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子公司**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要求与你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必要的,并不违法。只是变更条款你应注意。即使你不愿意变更也不行了,否则子公司可以你拒签为因,依法处理你,届时,你只能再向母公司主张权益,而母公司又可以你在分流时已自觉不自觉地到子公司报到上班2个月,被视为默认同意劳动合同变更而拒绝,最终两头落空。”那么,是不是任意一个母子单位都可以通过调动的形式,"依法"处理"不听话"的员工呢?
本人观点也许与众不同,但对国有控股分流职工也许更值得重视,如有疑问,请再咨询当地律师或仲裁部门核准。 咨询1:既然是母子公司,母公司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们已经与母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合同有必要重新签吗? 解答:据你所说:你是“被分流到我们集团属下的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那么,根据9月18日最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子公司**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要求与你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必要的,并不违法。
只是变更条款你应注意。即使你不愿意变更也不行了,否则子公司可以你拒签为因,依法处理你,届时,你只能再向母公司主张权益,而母公司又可以你在分流时已自觉不自觉地到子公司报到上班2个月,被视为默认同意劳动合同变更而拒绝,最终两头落空。 咨询2:我们知道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是有区别的,合同中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如何理解,是否应该明确为“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解答:对你而言,一般工龄与本企业工龄没有什么区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你在母公司工龄如没有领取经济补偿(即买断),那么,母公司与子公司工龄应合计为“企业连续工龄计算”,也就是“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咨询3:这样的薪酬福利计算方法合法吗? 解答:“量贩工龄只有2个月”计算方法不合法。你的连续工龄应以你在母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量贩工龄”,如果没合并计入,那子公司就是违法的,你可依法向子公司主张权益。 补充: 开头本人已说也许解答与众不同,理由: 1、请注意问题咨询人所说:**量贩连锁公司是由我们集团和**商贸控股集团共同出资组建的。
那么这公司就是股份制的,该公司是独立法人,不是全资母子公司关系,在劳动争议时,是不同诉讼主体,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这是目睹诸多国企改制、分流职工劳动争议案例,得出的经验教训,这里只是提个醒,抛砖引玉,希望诸位指教! 。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答:非常正常,而且是很好,对胎儿是很好的,因为胎盘成熟是指胎盘老化,对胎儿的营养吸收有障碍,现在还是0级,那就证明你的胎盘很年轻,很好啊,我也是25周,也是0级,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