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时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处理?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时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处理?
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据此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转让,另一个就要相应转让。因此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出现“房”和“地”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二者必须同时发生转移。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详情>>
问:近视了还会老花吗?有人话近视了就不会老花,但又有人话会!到底会不会呢?真想知道!
答:近视了同时也会老花,老花时近视的度数会降低。我看过一个老人同时带者两副眼镜在打麻将,说是一副近视一副老花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