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处置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在某小区有一已经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在需要 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拍卖,那么如何处置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处分抵押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根 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仍可以将这些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 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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