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土地上建筑物等如何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该土地上建筑物等如何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分?《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按照上述两条规定,无论是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两者都必须一并处分。从自然形态上来说,土地与地上物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当事人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紧密相连。
单独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必然涉及二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在以往的立法中,我国一向是采取“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采取“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最主要原因就是土地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无法在物理上进行分割的自然属性。这次物权立法在继续坚持“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不仅在转让、抵押中,而且在互换、出资或者赠与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必须一并处分。
答:(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以及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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