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其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能否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能否转让、互换、出资其使用权?
《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这一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可以将其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通过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较为完整的财产权,其是否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可以完全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己决定,但通过划拨等其他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完整的财产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不能完全由自己决定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现行法律法规就通过划拨或其他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有一些限制性甚至是禁止性的规定,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该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抵押。《物权法》第183条也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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