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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不给上三险,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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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不给上三险,合法吗?

我是一事业单位外招的员工,面试时,单位说试用一个月,一个月后签合同并上三险,但现在已到签合同的时间,单位却说,事业单位无权给员工上三险,而且签的是《劳务合同》。
    请问,:1、《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吗?
            2、事业单位不给上三险,合法吗?
            3、这样的合同我能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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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5-07-30 13:41:06
    1、《劳务合同》应该是劳动合同,仍然能够证明你们之间是劳动关系;
    2、事业单位不给上三险,是错误的,对你是按照劳动关系管理的,而且,实现也有承诺,要上保险的。
    3、合同当然能签,如果他不给保险,在你不想干时,可以此为理由,直接申请仲裁。

    l***

    2005-07-30 13:41:06

其他答案

    2005-08-03 15:08:37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二者却有实质的区别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此条规定看,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即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劳动合同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是指劳动者本人,而非他人代为劳动。用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行政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党、团、工会组织等。
      劳动者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能形成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不是特定的。 从劳务合同的概念看,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定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协议,因此劳务合同主体的范围是广泛的、不特定的,既可以是自然与自然人之间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合同,而劳动合同只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
       你的单位属事业单位,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必须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受《劳动法》调整。因此,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应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是根据国家制订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普遍性的保险,其投保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的规定,你单位如果拒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有权在时效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海***

    2005-08-03 15:08:37

  • 2005-07-30 22:32:06
  • 劳务合同与劳动不同.
    最好是签订劳动合同.

    6***

    2005-07-30 22: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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