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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离职的后所引发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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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离职的后所引发的补偿问题

我于2001年12月24日进入公司。期间,该公司没有跟我签定任何的一份用工合同,也没给我办理任何的福利待遇,如医保、社报及住房公积金等。而到了2008年,公司把本人应得的奖金(该奖金包含了2007年的部分奖金和2008年第一季度和2008年第二季度的奖金)拖到2009年01月12日才发放。由于觉得在这么做下去没有安全保障,故我于2009年02月17日提出辞职。请问,我现在能否得到公司的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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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2-28 14:53:59
      你当然可以得到公司的赔偿,并且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依据如下: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可以看出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公司不得无故克扣。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依据该条第三项,你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还可以依据该条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要求办理、补缴自你进入公司开始的养老保险。你还可以依据: 该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向单位主张200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 至于是否还有其他权利可以主张你可以就你的实际情况咨询律师。 (徐州地区的可以联系本人)。

    1***

    2009-02-28 14: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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