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对于双倍工资的补偿
本人于08年10月7日入职合肥一家私营公司,从10月7日一直到09年4月都是在专卖店上班,月工资为1200元,纯底薪,无其他待遇。(第一个月因是7号-31号,所以第一个月工资为960)共6960元。然后从4月-8月15日,进入公司上班,工资为1000元底薪+提成,不算提成到8月15日固定工资总共为4500元。合计在此公司共领到固定工资为:11460元。 从本人第一天上班时到走的那一天,公司没有与本人签定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任何的保险,根据劳动法的第82条规定,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双倍工资么?如果可以补偿,那么计算金额是怎么算的? 本人能提供充足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工资条、工资袋(有公司名称)、考勤卡、以及一张公司当时为我开的一张身份证明,上面盖有公司的公章。 我已经将申诉书递交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于10月23日开庭,就是针对双倍工资补偿金。就是说现在还想问下我的胜算是多少?公司可以提出那些证据来反驳,当时我走的时候等于算是自己辞职,并写有一张离职报告。请问新劳动法第82条对自己离职的,但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例依然有效么?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否则就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你从08年10月7日入职该公司至今,始终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你离开公司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有权要求: 1、公司向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 2、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离开公司之日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3、“工资条、工资袋(有公司名称)、考勤卡、以及一张公司当时为我开的一张身份证明,上面盖有公司的公章”等,都可以证明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答: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你可以得到的补偿是: 06年9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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