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高手
我现在单位是广州市一家国有企业,一直以来均有同职工办理社保、医保等社会福利,但是住房公积金却只是从06年2月分才开始同外来工办理。现在我单位开始进行资产重组转制,要同所有99年4月至2006年2月期间在职及离职员工补缴公积金。在事前没有对员工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并由与会代表们签名通过了降低公积金补缴比例的决议,会后才将签名决议张贴通告,也未附有任何需要降低补缴比例的有关文件或数据解释。 现有疑问如下: 1、我单位是一家年均创利几千万的营利型国有企业,现有外来工及1999年4月至2006年2月离职员工计约有250人。参考有关需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法律法规,其中2005年9月2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修定《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比例的要求。何以界定“有困难”的标准?我单位属于“困难”单位吗? 2、我单位工会无事前通告所有员工的情况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们90以上为与补缴无关的广州市本地职工)过后也无明确解释,此有无隐瞒甚或欺瞒员工的性质? 3、工会的宗旨是为保障和争取员工利益,此一事件,工会是否有不作为的性质? 4、现我单位员工正准备进行就此事上访或提出法律起诉,从法律角度上有否正确? 请教各位法律高手不吝赐教指点。谢谢
能够理解你们对涉及到切身利益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关注心情,及对出现与期望值不符结果时的失望,乃至对出现这一结果的程序是否合法的疑虑。但总感觉你们的要求过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各地普遍把缴费基数控制在5-12%之间,虽然,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分为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原则上两者都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20%,但绝大多数单位的缴存比例保持在8-12%之间。
从这个角度看,你们单位给外来工缴存公积金比例为8%,且与广州市本地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致,还是较为合理的。 由于你没有提供降低公积金补缴比例前的缴存比例是多少,故无法判别降低幅度的大小。但有一点是不可忽视的,即单位在做出降低缴存比例前按规定,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且与会代表们签名通过了降低公积金补缴比例的决议,并将签名决议张贴通告,程序合法,并不违规。
你对职工代表的组成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工会反映,但在上一级工会组织未做出撤销决定前,该决议有效。 基于以上分析,8%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应该是适中的,可以接受。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能够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只能向单位住所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
上访或提起诉讼,只能激化矛盾,于事无补。
答:能够理解你们对涉及到切身利益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关注心情,及对出现与期望值不符结果时的失望,乃至对出现这一结果的程序是否合法的疑虑。但总感觉你们的要求过高。 按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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