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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认定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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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认定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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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09:01:07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1)不忠实行为。我们所指“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

    (2)重婚行为。

    (6)不良恶习。比如,酗酒、吸毒、赌博行为,都属于不良恶习。有不良恶习,必须“屡教不改”,方能成为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4)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般所讲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_***

    2024-05-22 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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