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侵权的法律救济是什么?
婚姻侵权的法律救济是什么?
婚姻侵权是家庭侵权的核心内容,占家庭侵权的半壁江山。婚姻侵权的构成以及救济手段最能反映家庭侵权的法律特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家庭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实体,以结婚为始点,以家庭生活为内容,以夫妻之间权利义务消亡或主体不存在而终了。
在婚姻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夫妻侵权的救济问题。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就是对因结婚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法律救济。从《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看,无过错方当然是婚姻的受害者,而具备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和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修复被害人人格权、赔偿损失等义务。
但现行《婚姻法》对这两种婚姻的规定还停留在禁止和否定的层面上,充其量宣布自始无效,忽视了对善意和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从而留下法律救济上的缺憾。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和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方式。有的西方学者根据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目的,将离婚区分为良性离婚和非良性离婚。
但不论是哪种离婚,只要给对方造成损害,都应从法律上予以救济。事实上,在不同的层面上,离婚具有不同的角色。如果离婚致使婚姻一方当事人受损害,那么离婚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当事人因家庭侵权行为导致离婚,离婚是一种侵害结果。如果受害人通过离婚来达到摆脱受侵害的目的,离婚本身便成为一种救济手段。
根据《婚姻法》,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有家务劳动、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种类型。从家庭侵权的特征来看,只有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关于离婚之损害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其中离因损害的原因构成家庭侵权。
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援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列举了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就是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对受害方的财产、身体及精神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就是离因损害。离因损害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性损害,还包括精神性损害,即降低社会对受害方的评价,侵害了受害方对正常结婚生活的期待感,导致对将来生活的不安,以及因离婚而丧失对子女的日常监护与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等。
因而侵权行为人的赔偿内容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是因离婚而造成的损害。其离婚原因不直接构成侵权,因而不属于本文研究的家庭侵权救济问题。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却未对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应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很少有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立法和司法对离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漠然态度,造成受害人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非常鲜见。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很少,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所以,完善对婚姻侵权的法律救济,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是一个紧迫而繁重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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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对“乱收费”侵权的法律救济 1、从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对侵权进行救济 我国宪法对“乱收费”的法律救济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中规定:对非国有财...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