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其他股权是什么?
个人转让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其他股权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有关内容,对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作为名义股东代持此类股票时,虽不存在隐名股东显名时的税收风险,但在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票并向隐名股东转付所得时,存在本应免征个税而被征一次个税(当隐名股东是个人时)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公告)第4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答记者问的有关内容,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个人代持上述(一)(二)和(三)三种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税收风险仍不能避免 综合上述一和二两大部分的分析可知,现行法律法规中仅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对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避免代持人转让股权后向实际所有人转付所得时,对此同一所得双重征税,以及通过司法裁判显名时的税收风险作了专门规定对于其它类型的股权则无明文规定,因此其代持的税收风险仍然存在 如果选择通过法院法律文书确认可以有两种途径可选: 一是隐名股东要求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转为显名股东的手续,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拒不办理或者要求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隐名股东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判决书的方式加以确认。
二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发生争议,双方对合同效力、股东身份等发生争议,在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后,隐名股东又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要求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这样,隐名股东再办理转为显名股东时,就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所得税。 这样就形成了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分。
股权代持协议只能用作约束双方的契约凭证并不能完美的规避税收风险,就如代持人自行转让股权时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系数极高。
答: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详情>>
问:排卵期表我是7月21日来的例假,请问多少号是排卵期呢,一般例假都提前4-5天左右
答:女性的排卵日期一般在下次月经来潮前的14天左右。下次月经来潮的第1天算起,倒数 14天或减去14天就是排卵日,排卵日及其前5天和后4天加在一起称为排卵期。例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