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同时主张违约 金及利息?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能否同时主张违约 金及利息?
出借人可以借款人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提前还款。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 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 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借款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应根据违约金的性质来确定利息是否可以同 时请求;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性质系债务不履行违约金,而非债务 迟延履行违约金,则合同解除后的利息不能与违约金同时请求,否 则相当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再行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有违合同解除的前提及违约金之 补偿本义。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 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步。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 求赔偿损失。《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 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答:如果是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或者欠条,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写明的还款之日起二年。但在约定的还款期尚未到达前,是不能付诸法律的。 如果是未写...详情>>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