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办理粮油证?现在有必要办理这个东西吗?
我在成都买房之后就把户口也迁移过来了,一切都办理完成之后有天老妈问我粮油关系转了没有!我说没有啊,我想这个东西到现在已经没什么用处了吧.老妈说转这个最多花你几十块钱,一起办了嘛.万一以后政策有变化呢! 我想问问各位达人,谁清楚这个方面的情况?我该怎么办理?具体该到什么部门?
“粮油证”的全称叫做《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它产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是针对当时粮食和食用油空前短缺的情况,采取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按计划分配供应城镇居民粮食和信用油的凭证。城镇居民根据年龄和职业工种的不同,凭此证每月定量供给十几至四十余市斤的粮食及几市两的食用油(1市斤等于10市两等于0.5公斤)。那时候如果因工作需要把户口从一个城市调到另一个城市需要同调转粮食关系。 这一供给制度延续使用了40余年,至上世纪未,随着我国经济形势越来越好和市场开放,它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这种制度已经不存在了,连当时的供应单位——国营粮食供应站也已经撤销了。 你母亲的年龄一定很大吧?他们对那段历史记忆深刻,生怕再回到从前,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我们年轻一代人来说,好象没什么必要去考虑这事儿了。
在前些年用来领粮油的,是国家给非农业户的平价粮.现在粮食价格已经放开,都是市场价,所以粮油证也退出历史舞台,没什么用了吧.
你们那里还有定量供应的平价粮油吗?如果有,那就办了吧。没有,就没用处了。那是过去计划经济的产物,早过时了。社会不会走回头路,请相信这一点。
现在的粮食和食用油都是市场供应,不再是计划供应了,还要粮油证干什么?粮食机关是很同意的,交钱就是了。
现在已经没有办理粮油关系的机关了,有本地户口就可以了。
现在已经没有必要拉.
社会是进步的,即使有需要的一天,国家会统筹考虑的,老人家多虑了!
如果在办理户口时没有要求先办理这个,那么也没那个必要了。现在各地的粮食部门都改革了,原来还有专门办理这个的科室,现在早没了。改革后的粮食企业都不属于国有了,誰还会认那个东西。
没有办理必要,那东西已经没什么实际价值了。
办一个吧.我也办有.这东西现在是不需要.但如果发生大的灾荒或战争还是有用的.大的战争哦.打台湾省的时候也许就会有用了.
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希认真贯彻执行,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辖区内,可以分批施行也可以同时施行。
其具体施行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工作条件,在一九五五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的期间内自行决定。 二、市镇居民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持粮票购买的挂面、切面、米粉、年糕等粮食复制品,在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的同时即凭粮票购买;其他米饭、面食等熟食品何时实行凭粮票购买办法,另以命令发布。
三、农村居民来往于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购买熟食品时,可暂时不凭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何时开始实行凭粮票购买办法,另以命令发布。 四、乘坐火车轮船的旅客,在车船中用餐,可不凭粮票购买。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粮食计划供应政策,健全市镇粮食供应制度,提倡粮食节约,保证粮食的合理分配,以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进行,特制定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除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外,均实行本办法。 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 企业、 学校、基本建设工地等,经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实行本办法的市镇,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
第四条 居民口粮、 工商行业用粮和牲畜饲料用粮, 均按核定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七种。其印制、使用办法由粮食部另定。
第二章 居 民 口 粮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市镇居民的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及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习惯,按下列各项规定,分别确定市镇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别和每月口粮定量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域内执行(成品粮,单位市斤): 甲、 以大米为主食的地区: 一、 特殊重体力劳动者——四十五至五十五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斤; 二、 重体力劳动者——三十五至四十四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斤。
三、 轻体力劳动者——二十六至三十四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四、 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二十四至二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八斤; 五、 大、中学生——二十六至三十三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六、 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二十二至二十六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五斤;七、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十六斤至二十一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斤;八、 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十一斤至十五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三斤;九、 不满三周岁的儿童——五斤至十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七斤。
乙、 以杂粮、面粉为主食的地区: 一、 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五十至六十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五斤; 二、 重体力劳动者——四十至四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四斤; 三、 轻体力劳动者——二十九至三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四、 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二十七至三十二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一斤; 五、 大、中学生——二十九至三十六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六、 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七斤半; 七、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十八斤至二十三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二斤; 八、 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十二斤至十七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四斤; 九、 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六斤至十一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八斤。
第六条 市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在家居住人口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或其他组织按人评定供应等别, 机关、团体、 企业、学校职工和大、中学生由所属单位按人评定供应等别,一并归户编造名册,连同户口证件,送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职工和大、中学生家庭不在本市镇的,由所属单位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本建设工地等人员,由各该单位核实人数,按人评定供应等别,编造名册,送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机关审核,发给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
第七条 市镇居民在外用膳或出外旅行的,可自带粮食或凭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在定量供应数量内领取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 第八条 市镇居民婚嫁、出生、死亡、分居、并居的,均应在办理户口手续后,凭户口证件办理粮食供应的增、减、转移手续。
第九条 市镇居民迁居的, 应凭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向原发证机关领取粮食供应转移证,凭证至迁入地区办理粮食供应手续。迁出时如有存粮,可以携带或卖给国家粮店,领取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 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的居民迁居至已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的,可凭原居住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所发证件及迁入地的户口证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第十条 对少数民族节日需要的特殊用粮,在节约的原则下,根据其民族习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办法,给予照顾。 归国华侨和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的居民,临时过往于已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的, 由原居住地或到达地人民委员会或侨务机关出具证件购买粮食。
如由国家机关招待的,由招待单位编造预算购买粮食。 第十一条 各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代表团人员,外国来宾、专家、顾问、教授和其家属等,按实际需要数量,凭外事机关或主管机关证件供应粮食。 一般外国侨民,由外事机关出具证明,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发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
进港外轮,凭主管机关证件,供应粮食。 第十二条 市镇居民依照定量标准所购的口粮, 如有节余, 可以转让、赠送及相互调剂,也可卖给国家粮店,但不得以粮食进行投机。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来往城镇的可自带粮食,也可按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规定换取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
市镇居民由国家供应口粮的,不得再在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时重复计算口粮。 第三章 工商行业用粮和粮食制成品 第十四条 工业、手工业需要用粮食作原料或辅助材料的,由各生产单位依据消耗定额编制用粮计划,送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发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
酿酒所需粮食, 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专卖事业公司编制用粮计划,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发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 第十五条 市镇熟食业、复制业、糕点业、副食品业等行业所需粮食,由各业户编制用粮计划,送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发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
第十六条 市镇熟食业出售的米饭、面食和复制业出售的挂面、切面、米粉、年糕等,居民和流动人口应凭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食用和购买。熟食业、复制业户应凭收回的粮票向国家指定的粮店购买同等数量的粮食。糕点、馄饨、汤园等食品均不凭粮票食用或购买。
粮食制成品,须凭粮票购买的具体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依据当地情况规定。 第四章 饲料用粮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按下列各项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各类牲畜饲料用粮的定量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域内执行: 一、 马、骡——每日每头原粮四至七市斤; 二、 驴、骆驼——每日每头原粮二至四市斤; 三、 奶牛——每日每头原粮四至六市斤; 四、 猪——在不超过附近农村饲料标准范围内酌量规定。
供给饲料包括麦麸、细糠及豆饼在内,其折合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八条 市镇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和一般居民饲养的从事生产、运输的牲畜所需饲料,由各饲养户按规定的定量标准编制计划,送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发市镇饲料供应证。
供科学研究试验或供展览、表演、配种用的动物所需饲料,由各饲养户编造计划,送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发市镇饲料供应证。 牲畜和动物的头数、种类有增减变化时,饲养户应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办理增、减或转移供应手续。 第十九条 牲畜和动物外出或外运时,应由饲养户凭城镇饲料供应证在定量供应数量内领取地方料票,凭票于沿途大车店、骡马店或国家粮店购买饲料。
大车店、骡马店应凭收回的地方料票向国家指定的粮店购买同等数量的饲料。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雇用农村牲畜运输的,可根据缺料情况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提出申请,酌情供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居住在市镇内从事农业生产的缺粮户和所饲养的牲畜,其口粮和饲料的供应按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军事系统的粮食供应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其修改同。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宣布失效 (中央法规)。
如果是大综的购买(如百万吨级)恐怕还是要.
现在是市场经济,粮油价格全部放开,以后政府也不会在统管,所以没有必要再去办理粮油证.
可以领取副食品补贴呀
没必要了,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办粮油证.
除特殊职业外,一般不需要办理此证
办一个吧,万一哪天又发生自然灾害了,没有粮食吃了怎么办?
?]必要/
粮油证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上个世纪中国的粮食产量不能自给,为了社会的稳定,才定额发放的。在当时还出现了布票。改革开放后,粮食不仅自足,还出口。所以中央已经取消了。你可以留着,有人收藏。
事实上已经取消了粮油证,它已经成为历史了。现在户口变动没有必要再办理粮油关系啦!吃商品粮和吃农业粮已经没有什么区别啦!
没必要了,现在是市场经济了
要的
不用了,现在都什么时候了,有人民币一切都可以解决了
1、所谓的粮油证……等各种票证,是经济不充足时期,国家、地区对人们生活必须品的定量限制性措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时,是必要的,对平衡市场,合理的利用极其有限的生活资料,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年轻人没有经历那个年代,只是听说的。 2、现在,商品基本充足,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要有货币,什麽商品都能买到,也就不需要票证了。再说,你也见不到了,那都是收藏品了。 3、你不需要办理任何供应“关系”,有 RMB 一切都 OK 啦!
没有不要办了,粮食部门已经没有这个业务了,在那也办不了.
我看没有这个必要了
在没有必要办理粮油证了.
当然没有必要,外边市场自由调节好多了!!
当然没必要!
当然没有必要,外边市场自由调节好多了
我们国家已经取消粮油关系了,也没有办理的机构了,假如以后需要恢复的话,也是先恢复办理粮油关系的机构,然后才是恢复居民的粮油供应.
现在没有必要办粮油证
如果能办,一定要办!原因是无后顾之忧,多花几十元终身投资应该.闲老的话望清考虑!
没必要了,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办粮油证.
没有必要
如果办理粮油证?现在有必要办理这个东西吗? 现在粮油证在全国都已经取消了,粮食部门已经没有这个业务了,在那也办不了.
去粮油管理部门吧
是没有什么用了.那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早就没有这种说法了.
有必要 以前要先迁出粮油关系 然后在迁出户口 落完户口 在落粮油关系 现在虽然没用 以后不一定 还是迁的好
没有办理必要,那东西已经没什么实际价值了。要办理的话当然是拿着户口迁移证到原粮食局办理迁出,然后到成都粮食局办迁入了
现在没有必要办理粮油证了.
答: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手续: 第一步,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二步,当事人可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详情>>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问:请问激素六项什么时间检查最好。请问激素六项什么时间检查最好,月经的第10天去可以...
答:最好是月经的第二天,或者三到七天之内抽血检查都可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