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既申请工伤,又要求加害方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呢?
我是一名教师,2011年3月24日晚我在给学生上课的时候,突然有一名我以前教过的学生(退学已经有半年多了)推开教室门,他手里提着大约一米长,成人手腕粗细的木棍。我赶紧出教室门,想带他到办公室,在其间我夺其手中的木棍,在此过程中他掏出一把水果刀,我脸上多处被划伤,手腕一处划破,脸上缝了十几针,手腕处缝了多针。现在法医鉴定还没有出来。这种情况下我能否既申请工伤赔偿又要求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呢? 2011-03-10 14:43 补充问题 被伤以后,学校报了警,已经立案。但是加害人逃跑,现在还没抓到,但据学校领导说,派出所知道加害人的下落,但司法鉴定没有作出之前派出所无权抓人,我不知道派出所的说法是否有道理。现在我已出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是由学校出的。应该定型为刑事案件。
你好! 如果伤害事件的发生与你从事的教育工作有关,就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同时,你还可以向凶手提出民事赔偿(一般在刑事审判前检察院和法院会通知你可以提出民事赔偿),如果被认定工伤和鉴定有伤残等级,除医疗费外,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可以同时获得。你可以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评残。
你以后可以告诉我每个程序情况,我帮你把关! 补充: 鉴定有两种:一是司法鉴定,一是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可以用来确定你受伤的等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要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够不够刑事立案,以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要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决定民事赔偿。
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工伤赔偿标准的依据。 你申请工伤认定可能有麻烦,因为凶手逃逸,无法获得口供确认伤害起因与你工作有关,如果有证据(人证物证都行)证明最好。如果没有,你先尝试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你应立即去做司法鉴定。 祝你顺利! 景祥。
你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答:根据工伤保险待遇要求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起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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