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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或分局作出的具体行为,如果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复议机关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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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2-18 15:58:57
      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复议机关是其上级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复议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复议机关的确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复议机关的确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爱***

    2009-12-18 15:58:57

其他答案

    2009-12-18 16:03:36
  • 被申请人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复议机关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 
    

    1***

    2009-12-18 16: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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