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仲裁时效问题!
06年7月---09年7月,在单位工作3年了,单位一直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我于09年7月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3年的加班费,仲裁庭的裁决出来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只是裁决了09年7月“前”一年的加班费。 请问,仲裁院这样的裁决有问题吗?
在职期间发生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
是正确的,只追偿,仲裁前1年的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的确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规定,但是,同样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所以,你的仲裁时效1年,应从你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答:如你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的话,你正确的做法如下: 1、明确告之你公司人事,让他给你书面的理由,否则你不用理他,你正常上班就行了; 2、你不能写自动离职--企业要你...详情>>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