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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劳动法被人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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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劳动法被人敲诈

我是个个体户,一年前找了个工人,但一只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今年七月,他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干,我已将他所应得的全部工资支付,但他又将我告到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而劳动仲裁工作人员中有其亲戚,我将如何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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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06 11:17:34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用人单位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种情况下,辞职不干的工人,有权要求你支付08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二倍工资。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不例外属于用人单位。
      所以,从法律上说,你应当从支付他二倍工资了。 你虽然是在他申请劳动仲裁前就营业执照过期了,即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经营户是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你终止经营和撤销执照也是不能摆脱责任的。 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生效后,你不履行,对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你回到户籍地,法院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的。
       建议你与他协商解决,以避免仲裁(诉讼)和执行。要不然,由此产生的费用还是要你承担的,这损失就更大了。 。

    北***

    2008-09-06 11:17:34

  • 2008-09-05 22:31:03
  • 你所从事的个体经营,如果已经申请了营业执照,那么就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责任。这种情况下,辞职不干的工人,有权要求你支付08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二倍工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以其是否有亲戚在仲裁委决定。
    但如果你并不具备营业资质,则你与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自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也就不必向他支付08年已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

    海***

    2008-09-05 2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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