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工伤待遇补偿费用是不是一裁终局制?
我朋友去年发生工伤,这个月7号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1即将实施,现就工伤补偿问题如果与厂方协商未果!5.1之后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请问工伤待遇中的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及一次性医药补助等工伤补偿费用是不是一裁终局制?具体法律依据是?
一、要看具体情况。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 + 一次性就业补助 + 一次性医药补助 = 18个月工人工资 所以,即使不算医疗费用,涉及的今额都已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这个要求,不能一裁终局。 二、劳动者不服的,基本不受一裁终局的约束,仍可起诉到法院。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现就工伤补偿问题如果与厂方协商未果”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追索“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这不属于“一裁终局”。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你与单位之间的赔偿争议现在已经发生了,你现在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即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根据《立法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应当依旧适用原有的法律规定。如果你不想凑新法施行的“热闹”,就走赶在五一前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你的提问中所涉及到的追索工伤医药费的内容属于终局裁决案件,即你所说的一裁终局。 至于你提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及一次性医药补助之类的工伤补偿费用等,这类案件则不属于终局裁决案件。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补充说明两点: 1、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劳动者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终局裁决的案件,用人单位者不服的,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答:工伤赔偿程序: 1、进行工伤认定 2、进行劳动等级鉴定(自己的劳动能力) 3、拿上以上证明提请劳动仲裁 4、如果对仲裁有异议(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详情>>
问:身体出现了异常情况,好害怕哦不会是癌的征兆吧?我这个月例假结束后,隔了大概三天后...
答:不好这么说.疾病有很多种,也许是宫颈糜烂呢?或者阴道炎啊什么的,但是不管是哪种病,一定要赶紧去医院.不要讳疾忌医啊.很多病就是因为耽误了所以才不好治的.你这样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