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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请劳动中裁,但我不知道该赔我多少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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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请劳动中裁,但我不知道该赔我多少钱,怎么办?

我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九级,想申请劳动中裁,但我不知道该赔我多少钱,劳动局不予受理,怎么办?我从医院出院后,我就只在老板那里拿了260元钱,老板还把会计骂了一顿,只后的医药费都是我自己向别人借的,现在老板不知道搬到那里去了,我现在连生活费都没有了,我是在鹿城区受的伤,当时住在厂里租的公寓里,我想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老板就不让我在那里了。我现在住在欧海区的老乡那里,劳动局叫我到鹿城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但那里要鹿城区的站住证,我没有,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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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1-18 15:23:02
      既然已经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九级了,那么,下一步应该是的单位赔偿。
    如果单位拒绝赔偿,你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注意四点:
    一是,被申诉人是单位,而不是老板个人;
    二是,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
    三是,有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为依据,是必赢的官司,且申请法律援助有困难的情况下,你没有必要申请法律援助,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就是了;
    四是,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从一年内,当心不要过期。
       至于赔偿多少,这适用以下规定,自己算一下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北***

    2009-01-18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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