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可以吗?
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可以吗?
不可以。 我国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于一百零七条,规定是这样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是我国关于遗失物是否善意取得规定,要解析我国遗失物是否能善意取得。关键在于解读107条,然而遗失物是否能善意取得本质上取决于遗失物转让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如果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至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还返原物时,善意第三人就永久的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此时遗失物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那么在这两年期间内遗失物是归属于受让人的。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具体来说: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在遗失物被转让的情形中,原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遗失物的还返的请求,而受让人都不得援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即使在两年期间过后,受让人也不能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而只能用除斥期间已过权利消灭进行抗辩。
而受让人只能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向原权利人主张费用偿返请求权。这种观点也赞同在两年期间内遗失物归原权利人所有,只是在这两年期间过后,才失去了权利,由善意人取得所有权,其原因是遗失物并非是善意取得标的物,因为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而不是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获得的占有,而占有委托物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获得的,其带有信赖的因素在里面,这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遗失物被别人占有还能索要吗 可以索要。 1、我国民法通则第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拾得人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但是也有费用请求权,即请求失主偿还支出的费用;还有意定的报酬请求权。如果失主不偿还费用的,那拾得人是可以留置遗失物的。 3、当然,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那首先就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如果遗失物,价值巨大的,拾得人可能还涉嫌侵占罪。 对于你提出的“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可以吗”问题,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善意取得转让遗失物不正确,很多人认为遗失物是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我国物权法不承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以这个事情还值得商榷。
答:真实的案例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看物权法105条之规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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