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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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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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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08 21:02:52
      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考虑:(1) 试用期内有精神病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 复函(劳办发〔1995〕1号)中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 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 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试用期满后发现有精神病的如果职工在试用期满后发现患有精神病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 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企业招用的合 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 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 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 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 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的规定,精神 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 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 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 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因此,如果在试用期满后发现患有精神病的,应该先给予医疗期,在医疗期内 已经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如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 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受***

    2017-08-08 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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