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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试用期内的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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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试用期内的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与试用期内的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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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4 13:44:26
  •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1号)中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 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箄函》(劳办力字[1"2] 5号)的 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 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 214号)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 5号)规定,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 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 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g卩: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 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 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 月的医疗补助费。需要注意的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 214号)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 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前述原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 文件的规定。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 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为其安排 力所能及的工作。

    h***

    2017-01-04 13: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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