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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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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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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4 15:01:31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的效力优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活***

    2024-05-24 1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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