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局鉴定为3级伤残.在劳动局仲裁了2次
在劳动局鉴定为3级伤残.在劳动局仲裁了2次,被告对3级伤残没有提出异议.快2年了上了法院了.提出重新 2005年我爸给朔州市包工头张庆德以河北华盛集团项目部经理的名义承包的朔州市多开公司矿山配件厂打工至残. 2006年我爸在朔州市劳动局鉴定为3级伤残,在15天内张庆德和河北华盛集团都对3级伤残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以后的一年里我们在朔州劳动局也仲裁过两次,在仲裁书的中间写的调查结果是承包的一切利益都受益于张庆德,张庆德应对我爸付主要责任.所以应和河北华盛集团共同对我爸付连带责任来赔尝.就在这两次的仲裁过程中,张庆德也没对3级伤残提出异议。 可是在仲裁书的判决结果中只判河北对我爸付责任,没有判张庆德付连带责任,且赔尝的数目和3级的不相差太远,我们不付,在仲裁书下达的15天内,也就是阴历的蜡月26向朔州市城区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定于8月3号开庭。开庭中张庆德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我们认为鉴定都过去2年的时间了,且张在鉴定结果下达的15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在以后的两次仲裁中也没有对3级伤残提出异议。我们有理由不同意重新鉴定。请问如果张托人找关系不安正常的程序走,我们怎么办?法院应该怎么做?
我非常理解楼主的心情,但是,我还是要负责任地告诉你:用人单位河北华盛集团以及你起诉的被告集团项目部、包括经理部包工头张庆德均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不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是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所以,即便他们原来没有提出异议,现在,他们也是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 鉴定就鉴定吧,事实就是事实。如果老人真得康复了,不也是你们的幸事吗?
对伤残鉴定有异议,提出重新评定的时效是15天早就过了时效了.
同意“非常一般人”的说法,一年之后单位有权利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我们公司就有一例。
你们不同意张庆德在“你爸爸伤残鉴定结论下达两年后,要求重做伤残鉴定”的理由是正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而张庆德和河北华盛集团在2006年(包括其后的两次劳动仲裁中),都没有对朔州市劳动局做出的你爸爸为3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或默认了该鉴定结果。 因此,做为被告,张庆德在参加因你们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朔州市城区法院提起的诉讼(不是上诉)庭审中提出的要求对你爸爸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是不会采信的,将被驳回。
如果张托人找关系不按正常的程序走,其最终结果就是枉法裁判,你们可以向法院纪检委、政法委、信访局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相信朔州市城区法院的法官,还不至于为蝇头小利而拿法律开涮,更不会置自己的职业生涯于不顾,走上不作为的不归路。
哇塞!两位神加一位圣人!!!这问题绝了!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应该在仲裁的举证期限结束前或仲裁开庭质证结束前提出。他早就过了期了,法院应当驳回。
你爸的伤残鉴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书等,肯定保存完好,目前已执行一年,如再提出重新鉴定,若不符合法定程序,你为了维护你爸的自身利益,在此关键时刻,只有找律师代理!
答:我非常理解楼主的心情,但是,我还是要负责任地告诉你:用人单位河北华盛集团以及你起诉的被告集团项目部、包括经理部包工头张庆德均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不错,《...详情>>
答:你好! 什么样的痣该去? 面部或身体其它部位的黑痣多为良性,可与主人“和平共处”,无需作任何治疗。但有些痣需要加以治疗。 1)过大的痣 痣的大小有时可预示将来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