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有何规定?
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有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 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 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 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答:(1)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