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
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三十一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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