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有以下规定:(1) 受理。① 提交材料完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 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应书面告知申 请人。② 提交材料欠缺。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在 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 0 日内按要求补上材 料的,应予受理。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2) 调査。①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但对依法取得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再调查。② 从业人员或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3) 认 定。认定结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 0 日内做出。
遇有特殊情况,有关部门对事故认定尚未结束且其结论可能对工伤认定有影响的,认定程序可以中止。(4) 送达。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将 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 单位。
(5) 告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同时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6) 对认定结论不服。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受理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 法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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