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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已铺设好但尚未使用的电信用电线的如何定罪(价值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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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已铺设好但尚未使用的电信用电线的如何定罪(价值3万)

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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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5-01 19:48:42
          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适用有两个: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一) 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所以,本案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天***

    2007-05-01 19: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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