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统发工资的会计分录如何处?
河南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统发工资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为贯彻中央两办联合下发的《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犤2001犦11号),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地正在加速推进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实行工资财政统发后,由于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单位的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未改变。因此,为规范账务处理,有必要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及拨款单位的统发工资业务核算作出统一规定。一、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财政总会计应作以下账务处理。1.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的地方财政库款户划拨到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时:借:国库存款———工资资金贷:国库存款———一般资金2.总预算会计按照审核后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将应发本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总额,从工资专户拨付至财政在代发工资银行开设的工资统发户时:借:一般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工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