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公证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根据公证法第6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这表明公证机构既独立于司法机关又独立于行政机关。由此可见,公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公证法规定……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现在没有人能够说准确公证处的法律地位。 过去,公证处属于国家机关---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法》后,就是上面的论述了。 公证处,明确的说法是---中介组织。甚至没有人说明它是事业单位。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看,公证处就是一般民事法人。 不明不白……。 公证处既然不是行政机关,其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公证 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是只对具体的证据性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他本身就证据,不具备行政效力特征,因此,公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公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认为公证有错误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根据事实推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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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