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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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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何特殊规定?

北京市职工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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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7 18:07:07
  •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 2001年4月1日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 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 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 法支付:(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 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 ,个人支付50%。(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 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 付80%,个人支付2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知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 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4)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 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 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但大 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H***

    2018-04-07 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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