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
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为什么?
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的: 律师在与被告人交流中所得到的案件情况与其查阅案卷中的材料内容,许多时候都是不一致的。律师为了查明事实,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与被告人一起谈论、了解、研究案件时,完全可以把案件里的一些证据材料拿出来质询被告人。比如对某一事实,有的证人已经做了证明,而被告人予以否认,律师完全可以告知目前案件有关的证据情况,要求被告人对此作出解释,以便律师探究案件的真实情况,去伪存真。 但是,如果律师欲与被告人合谋串供、翻供,告知现有证据如何如何,被告人应该如何应对。则律师的做法就构成了犯罪。涉嫌伪证或妨碍作证。 至于有关的鉴定材料、账本记录资料,则肯定就没有任何问题,可以告诉被告人了。
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为什么? 就是例如鉴定材料,账本记录资料等等非常重要的证据一类的东西。另外,律师与嫌疑人或者被告交流所得到的案卷材料或告诉案卷内容,同律师直接给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一些材料是不是一样啊?有的说不能一概而论,不知道是不是这样?听着应该没什么区别。
-----------------------------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会见和通信,并未规定可以将复制的案卷交给他们。不过,通信中不是可以将案卷内容进行告诉吗?请参考一下刑事诉讼法的法条: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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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 不可以,不过在案件结束的时候可以。
答:(1)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取保候...详情>>
答:酸牛奶是用鲜牛奶通过特殊细菌发酵制成的,牛奶经酸化后,酪蛋白凝块变小,并且可使胃内酸性增高,对于宝宝的消化吸收很有帮助,宝宝适量食用酸牛奶是有好处的。需要注意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