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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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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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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3 16:52:54
  •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
    签订书面融资租赁合同,其中应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 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 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标的额大,履行期间长,法律关系复杂,采用书面 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 明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因此法律对于双方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 通常不予保护。如果当事人虽未明确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实 际不符,但双方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 应当认定合同业已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不需要以出卖人与出租 人实际订立买卖合同为合同成立条件。现行法律虽然未对融资租赁物的范围 作明确限定,但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通常集中在机器设备以及耐用生活用 品,而一 些消费用品如建筑材料、易耗生活用品,一'经使用将难以保持其原有状 态,因此就该类物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效力也应进一步探讨。
      最高人民 法院曾在(1990)法经函字第61号批复中规定电视机散件不得作租赁物。中国 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适用于融资 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此外,根据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 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三款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 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 无效。
      ”即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无效与否 还应审查其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定。

    许***

    2016-12-03 16: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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