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2006年1月1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从邻居江某处借了 2万元,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江某,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江某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李某 催要欠款,2011年2月1日,江某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表示拒绝偿还。 2011年4月1日,江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李某辩称,该欠条形成时 间是2006年1月1日,到江某起诉之时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 院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冶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首先应该依 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合同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 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规定,在不能确定履行期 限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由于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因此江某依法可以随时向李某主 张权利,李某在江某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诉讼时 效期间应该从李某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即2011年2月1日)起计算2 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江某订立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为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江某起诉之时并没有超过2年诉讼 B寸效,因此判决李某向江某支付全部欠款。
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详情>>
问: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
答:您的这个情况,如果是“一惯性”的,那要考虑是否颈锥有一侧骨质增生(颈锥病),如果是偶而的一次,那有可能是您“贪”凉而受到了冷气的刺激而产生的颈部肌肉痉挛或者是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