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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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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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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5 17:37:01
  •   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它和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司法实践看,要区别诈骗罪和借贷纠纷的界限, 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要看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在什么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正当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多是以真实的姓名、地址、正当的用途提出的,在借贷双方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而以借贷形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人多是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姓名和住址,虚构借贷用项,使对方在受蒙骗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关系。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某种情况下,借用人的用项是正当的,也未按期归还,但不赖账,履行债务态度积极,说明无非法占有的犯罪心理, 仍属于债务纠纷,一般不应按诈骗罪论处。
      (2)要分析借用人不能如期归还的真实原因。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使用人的用途正当,只是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致使借用的款物不能按期偿还,甚至失去了偿还能力,对这种情况,只要有未能按时偿还的歉意和积极设法偿还的诚意,说明借用人在心理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则属于民事债务纠纷。
      至于那些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偿还,也有为了避开指责而暂时外出躲债的,只要借用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准备待情况好转后归还的,一般也不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对于那些采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将款借出,由于大肆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能按期偿还的,如果行为人既无归还的诚意,也无归还的能力,应当按诈骗罪论处。
      
      (3)要看不能如期偿还时行为人的态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骗,行为人将款物骗到手后,多有携款潜逃,或挥霍耗尽等恶劣行为。而债务纠纷的借债人,一般并不赖账, 有积极补偿的努力或有准备实际偿还的安排。如果行为人先是使用欺骗手段借得公私财物,本来打算归还,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原来暂借的意图,意图为自己所有,不再打算归还,并继续欺骗被害人,属事后故意的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眸***

    2016-12-15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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