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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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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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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3 21:21:18
  •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J***

    2018-03-23 2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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