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哪些?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哪些?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 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的规定,其具体的补偿办法如下:(1)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 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费。
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 超过12个月。
(4)因为客观原因劳动合同解除的或者用人单位因破产整顿、 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 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答:符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