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院的问题
人们,习惯了小的受贿,可是不断抓人,还是这样 1 真的有这么多人思想不坚定吗? 2 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狠一点对待这个问题 像小偷没有人管,都成了惯犯了,不是吗,请教,我是不懂就问
首先检察院不会对所有的受贿问题都立案受理,只有属于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贪污受贿案件且符合立案的条件才可以受理,而对于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第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案件,照理讲只有案件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般是应该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贪污受贿案件错综复杂,对于检察院的刑事侦破工作是有难度的,往往会出现动员小的受贿以检举大的受贿犯罪分子的现象,小的受贿犯在其中往往会伴随着检举立功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关于狠一点的问题,犯罪后的处罚量刑不是说狠就狠的,我国刑法处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罚当其罪,处罚和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不是狠一点就狠一点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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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