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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胁迫和乘人之危?形成的债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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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胁迫和乘人之危?形成的债权是否有效?

我与前妻2003年离异,当时财产分割情况是原住房及其所有设施,包括银行存款、有价债券归女方所有,女儿由其母监护,我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圆,学费和保险费每人一半,并有探视权。另一套按揭房归男方所有而且产权证我是唯一产权人,无其他共有人,由男方偿还贷款,两套住房婚生女都拥有居住权。2006年我由于因工作原因要离开本市,再加上单位效益不好,已无力偿还贷款,在不懂的情况下联系了买家准备出售该住房并预收10万定金提前还贷,约定因我毁约房屋不能成交双倍返还。结果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离婚协议上有女儿居住权而受阻,交易中心要求提供女儿监护人即我前妻到场签字同意方可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我与前妻联系要求其协助办理遭断然拒绝,并提出除非拿出十万元作为女儿居住补偿,再一次性付清生活费6万元计16万元才答应。我测算后发觉如此办理我将所得无几,以后的生活也将无着,就拒绝了。后与买方协商对方答应返还其10万解除买卖,可就这10万元我也无法解决,用产权证到银行抵押但银行回答不办理该业务,贷款买房例外。在买方强烈追讨我又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违心答应了前妻的过分要求,按她的要求写了16万欠条和付款协议。可房款到帐后我发现扣除还贷和其他借款后已无力再给付补偿费,请问我该怎么办?和前妻的协议和欠条有效吗?她的行为有无胁迫和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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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1-13 23:16:21
      这位朋友,看了你对整个事件的描述,实在不能认为你前妻是“乘人之危或胁迫”。
    这个问题其实源于你一开始的疏忽和对法律情况的不了解,但我觉得还是可以帮到你的。
    首先,你要认识到,你在买卖房屋时,只考虑到了产权证上你是唯一产权人,而疏忽了你女儿的居住权问题。
      你在卖掉房子之后,你女儿的居住权也会随之消失,对你女儿来讲肯定是一种权益的损失,你前妻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要求对女儿权益的保护是很合理的,所以从法律上讲,不存在“乘人之危或胁迫”的问题,但是对于你前妻要求你写的16万欠条和付款协议,我觉得这里有很大问题!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产权和居住权。
       产权,即所有权,包括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所谓的居住权,只是属于上述所有权中使用权的一种。 居住权所代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只能说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权利,但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继承、抵押、转让或作价入股等处分行为,即使是用于出租等含有收益的行为,也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分割收益。
      而该住房的唯一房屋所有权人是你。可见所有权肯定是大于居住权的。 那么,你前妻因为你女儿的居住权消失而要求赔偿,本身没什么问题,但这个居住权是不是价值10万元呢?这里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前面我已经说了,你是房屋的产权人,产权大于居住权,那么,如果房屋进行交易后,你的所得收入肯定也应该比女儿多。
      但是现在我从你的描述中看到,“扣除还贷和其他借款后已无力再给付补偿费”,你现在从房屋交易中实际获得的收入连还16万元的补偿费都很困难,你女儿却要分到10万元,这合理吗? 其次,从你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到,你现在单位效益不好,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说明你的经济收入产生了问题。
      你现在唯一有价值的财产就是你的房子,你在卖掉房子后,失去了最大的财产,结果不仅不能解决你的生活问题,反而还欠了前妻一笔债,那你的生活更成问题了,即使是法律也是要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呀!那你前妻要求你写的16万欠条和付款协议是否合理呢? 所以,我的建议是你赶快聘请律师,到法院上诉,要求变更或撤消你前妻要求你写的16万欠条和付款协议,要求法院按照你的实际经济情况和在房屋交易中的实际收益,合理划定给付女儿的居住权补偿。
       希望以上建议能帮助到你。

    白***

    2006-11-13 23:16:21

其他答案

    2006-11-14 09:03:29
  • 这件事相当麻烦,但就案例来看你妻子不算强人所难,是人都会有此要求。

    j***

    2006-11-14 09:03:29

  • 2006-11-13 21:22:21
  • 说是乘人之危或胁迫,这有点儿是天方夜谭了;
    但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那16万欠条和付款协议倒是可行的。

    北***

    2006-11-13 21:22:21

  • 2006-11-13 14:00:23
  •   兄弟,你现在有三个选择:
        1、老老实实地按照欠条和付款协议履行义务。因为从你讲的情况看,你的前妻并无多少过错。其实,是你犯了大错。你错在与买家协议卖房这件事上。自己在不懂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因履行不能,却向前妻妥协。其实,在这情况下,你完全可以向买家提出中止合同的履行,不卖了。
      虽然你们有约定说“因你毁约房屋不能成交双倍返还定金”。但事实上,你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合法地只退回定金,不予补偿。因为,你事先根本就不知道房屋设置了女儿的居住权后不能卖。但是,你却不能以胁迫和乘人之危为由说你前妻的行为无效。因为,这根本算不上。
      根本沾不上边。 2、与前妻再次协商少付一些钱。这要看你前妻的态度了。实在不行,也可以起诉。主要理由是:显失公平。因为,女儿的居住权,按照内地城市的平均租房价计算,不应该算到10万之巨。相信法院可能会帮你减掉几万块。 3、逃跑吧,赖帐也是一个办法。
      虽然不是很光彩,但是很实惠啊。考虑到现在中国诚信普遍不足,而且法院执行的力度不大,你实在不想再做一个堂堂正正的男人的话,就逃吧。

    如***

    2006-11-13 14: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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