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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借款利息另行达成协议担保人应否就该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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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借款利息另行达成协议担保人应否就该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就借款利息另行达成协议担保人应否就该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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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8 10:49:35
      担保人在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借条中签字担保,借贷双方事后就 借款利息另行达成协议,因该约定相对于借条形成的借款及担保关 系是另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担保人不应该就借款利息承担担保责 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 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 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
      ”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 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 返还。
      ”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 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 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坐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 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李***

    2017-06-28 10: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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